各省属监管企业、市州国资委: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5号)精神,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投资监督管理,我们对《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20年3月2日
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转变监管职能,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监管企业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或企业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监管企业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国资委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总体发展战略、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规划以及省属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严格决策程序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可控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省属监管企业投资行为的全面监管。
(二)省国资委指导省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实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或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省国资委督促省属监管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含投资预算),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省属监管企业投资应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战略和创新引领、聚焦主业、价值创造的理念,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和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落实省国资委关于企业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的决策,对标行业标杆企业,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投资决策程序,防止投资论证决策的非规范性;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规范与非国有资本合作投资、严格限制套利性金融投资,避免因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执行利益关联人回避制度,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有效维护国有资本合法权益;制定投资项目入库或启动的基本标准,切实防范碎片化投资;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管理,防范企业投资超越自身资金实力;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自觉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见附件3)。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同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可对企业备案的投资管理制度提出修改、完善或整改意见,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所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或整改到位。
第六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对省属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
第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部门的专业队伍和专业能力建设。通过引进、培训等手段,建立一支具有战略、投资、法律、审计评估、工程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实践经验的专业队伍,从事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及风险管控等业务工作。
第八条 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投资监管效能和质量。
(一)省国资委建立以重大投资项目为监控重点的“三重一大”事项在线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项目入库及启动标准、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二)省属监管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对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三)省属监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有关纸质文件的同时,应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对接国家、区域、本省及行业发展战略,根据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规划,对标国内外先进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发布省属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见附件2),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体,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体,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体,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查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根据战略规划依法依规自主决策。省属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由省国资委适时动态调整。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已履行法定决策或报审程序的项目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含年度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项目(保密项目可用代号表达)、投资预算安排及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分析;年度投资对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状况的影响分析;重大投资项目预期年度进展情况(含可实现的形象进度);确保年度投资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保障措施。
(一)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筹资能力及现金流状况相适应。
(二)企业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经省国资委批准。
(三)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四)省国资委依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规模、结构和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意见反馈。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作出修改。
进入省国资委“特别监管主体”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须经省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做好项目融资、投资、团队、管理、退出等全面研究论证。对于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穿透式综合尽职调查,并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在投资尽调、论证、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形成相应材料并存档备查。
企业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上述材料或文件,在正式作为决策依据提交给上级决策机构后,不得进行篡改、调换和毁损。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强、复杂度高、风险性大,或首次投资的新产业、新技术、新区域项目,上述专业材料或报告应委托或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出具。对中介机构的竞争性选聘使用(见附件3)及其成果评估情况应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投资决策向下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一级(负面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子企业投资决策授予的权限须低于省国资委的授权权限。
第十五条 列入省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完成内部决策后、启动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相应的材料或文件(见附件3)。企业董事会须对上报材料或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予以申明并承担责任。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项目推进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查把关程序。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省国资委在收到企业上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以提示函的方式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书面提示函具体分为三类:原则上无异议附风险提示,该类投资项目企业可实施但必须对所揭示风险明确化解举措并报告省国资委;有异议附风险警示,该类投资项目企业可终止,也可修改方案重新论证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再次上报;完全不同意,该类投资项目企业必须立即终止推进。
省国资委相关部门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须提前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且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监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效果等情况,发现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或警示。
第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适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可根据需要实行即时专项报送制度。
第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编制半年和年度投资情况分析报告,并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前、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投资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体完成情况;投资效果分析;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每年应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股权收购项目在完成股权交割1年后、固定资产(含技改)投资项目在预计投产期2年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科技创新投资项目在完成验收3年后开展投资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或专项审计,并向企业通报结果。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将其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省属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予以反馈。省属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引进非国有投资者须遵守《关于鼓励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意见》(湘国资〔2017〕102号)。企业股权类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非经省国资委批准,纳入省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企业不得进行推高负债率水平的项目投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7〕59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行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省属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新的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原《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湘国资〔2015〕18号)中有关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相关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国资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废止。
附件:1. 概念释义
2.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内容体系、投资项目决策或报审要件、中介机构选聘使用原则
附件1
概念释义
1、子企业是指省属监管企业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2、重要子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为省属监管企业主业,且其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任一指标在整个企业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含)以上的子企业;或者主营业务为经省国资委认定属于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子企业;或者由省属监管企业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上市公司。
3、主业是指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且在省属监管企业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或由省国资委正式发文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4、投资是指省属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
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等;
金融投资,包括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期货、信托、保险、债权、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其它投资,包括办公楼修建、购买或装修,房地产开发等。
5、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概算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和担保等投入以及项目前期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
6、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进入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等省级部门以上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7、特别重大项目分为两类:对于钢铁,能源(电力、天然气等),交通、市政、港口、航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型装备制造等重资产企业,是指主业投资项目概算总额(含基于本项目而产生的或有负债)达到最近会计年度末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净资产总额30%(含)以上的境内项目;对于非重资产企业,是指主业投资项目概算总额(含基于本项目而产生的或有负债)达到最近会计年度末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净资产总额20%(含)以上的境内项目。
附件2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内容
体系、投资项目决策(报审)要件和
中介机构选聘使用原则
一、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内容体系
1、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管理流程(含项目提出、项目尽调、项目建议、项目论证、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验收、项目评估、项目违规或重大损失追责、项目储备及项目库建设等)、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3、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4、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5、投资项目入库或启动的基本标准(含最低限额值);
6、投资论证程序、论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7、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8、投资实施程序、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9、投资监督程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10、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11、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12、投资违规或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13、投资项目提出、尽调、论证、决策、实施、监督、追责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人回避制度。参与项目尽调、论证、决策的企业内部人员如存在与项目合作方、交易相对方、资产竞购方和项目各方所选聘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应履行主动申明义务并申请回避;
14、对提供法律、审计、评估、论证、策划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外脑、智库)的选聘及监督制度;
15、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16、战略、规划、投资等内部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17、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对列入特别监管负面清单项目、负面清单外企业自主决策项目;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战略新兴产业投资项目、优势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投资项目、军民融合投资项目、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重大科技攻关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填报和动态监测,并出具半年和年度例行分析报告或特定专项分析报告。
二、投资项目决策或报审的必备要件
1、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资产、产权、财务、生产经营、内控、研发、人事、法律等状况)及特定的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涉及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应提供独立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和项目可研报告的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3、企业党委会表达相关意见的会议纪要;
4、企业董事会决议,必要时需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5、企业监事会(如有)对项目决策程序和内容的意见;
6、涉及股权投资的,应提供内部法务部门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如以控股为目的,还应提供并购重组方案;
7、涉及资产对价的,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8、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应出具在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备案的详勘级别资源勘查报告;
9、投资项目合作各方或交易相对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待签协议或合同文本;
10、项目决策或报审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中介机构选聘使用原则
1、竞争性选聘:应坚持公平公正,采用公开竞标或竞争性谈判予以选聘。候选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关的从业资质和经验,且综合实力、经营业绩、行业地位和职业信誉在国内居于同业前列。
2、竞业禁止:中介机构及其关联方在同一业务中不得同时为交易相对方或交易竞购方及其关联主体提供服务。
3、利益回避: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交易相对方或交易竞购方存在利益关联关系;项目审计或后评估与项目决策及实施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不得相同或存在利益关联关系。
4、保密义务:企业应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有关违约责任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5、人员管理:对中介机构所派出项目组的负责人或成员的专业水平、从业资质、实践经历和工作要求,对项目推进的主要工作事项、阶段性成果以及这些中间成果的质量要求,都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与款项支付实现直接挂钩。
6、过程管控:企业投资职能部门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帮助下,对中介机构所出具各类报告初稿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特别监管投资事项须举行外部专家占多数的评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