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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交易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交易。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
(一)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经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除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易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并报省监管部门同意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出让)的交易方式外,其余必须采取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
(二)其他资产的交易方式根据意向受让人的个数可采取以下方式:
1、拍卖或公开竞价: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
2、招标转让。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
3、协议转让。转让产权只有一名受让意向者,按照有关规定经监管机构批准的,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
4、其它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交易方式,如电子竞价、网络竞价等。
第六条 产权交易审批程序依次为:制定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评估结果经监管机构核准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程序依次为:
交易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过户登记。
第八条 交易申请:
(一)转让方应当首先向交易中心提出产权交易的申请,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转让产权申请书;
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有关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4、监管机构批准产权转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5、转让产权清单,产权转让单位情况介绍;
6、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7、对受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
8、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职工安置事项通过的意见。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说明:
1、上述资料应按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签字盖章、装订成册。
2、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所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3、交易中心根据国有产权转让审核制度要求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交易中心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4、交易中心受理后,应指导转让方填写《产权转让上市挂牌申请书》,与转让方签订《委托转让合同书》、《上市挂牌协议书》。
(二)受让产权申请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保证金的付款凭证。
4、其他必要的材料。
5、受让方为国外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交易中心受理后,应指导受让人填写《意向受让申请书》。
(三)转让方应确保转让标的的权属清晰,对转让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纠纷承担一切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四)《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的格式文本由交易中心统一制订,分别由转让方、受让人填写。转让方、受让方分别对《产权交易的上市申请书》、《产权交易收购意向申请书》及报送其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隐瞒和欺骗行为,则一切后果由相关交易主体负责。
(五)产权交易中心收到全部文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六)已委托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期间,对同一宗交易转让方不得再行委托他人交易。
第九条 登记挂牌:
(一)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转让公告》应发布到本市有影响的新闻媒体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湖南省产权交易信息网上,广泛征集受让方。
(二)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算日。公告期间若交易标的或转让意向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时,转让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否则由转让方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转让方撤回标的的,应向交易中心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支付为该标的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四)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五)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六)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七)国有资产处置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下进行,处置过程中转让方须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
(一)受让方根据获得的信息可以与转让方进行意向洽谈,实地察看,但不得签订成交合同。
(二)信息公告期限结束,经公开征集产生受让方后,产权转让方应当与交易中心协商,并报监管机构批准,按照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交易方式(公告前已确定交易方式的除外)。
(三)如有特殊情况,经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推迟拍卖时间,但必须明确下次拍卖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 组织交易签约:
(一)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三)交易双方采取拍卖、招投标及公开竞价方式达成交易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双方应当草签产权交易合同并按产权交易的批准程序进行批准。
由政府招商或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产权交易意向协议,应当按规定到交易中心挂牌公示竞价。交易双方须提交以下资料: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须提交的材料;交易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交易双方签订的国有产权转让意向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结算交割:
(一)产权交易价款统一由交易中心结算,产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先支付给交易中心,交易完成后由交易中心统一打入相应的监管帐户。
(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转让方不得交付资产,不得为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否则应严格按规定追究转、受让方责任,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成功处置。
第十三条 成交确认:
产权转让价款全部付清并完成结算交割后,由产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变更登记:
交易双方应同时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办理《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的盖章手续。然后凭盖章的《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或市财政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1、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且未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2、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
3、场外交易或提交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
第十五条 交易管理:
(一)转让方及受让方在项目洽谈、项目推介等活动中派发的资料均应以产权交易中心和监管机构审查后的资料为准。
(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后再次进行。
1、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且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的;
2、出让的产权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3、第三方对转让方所转让的产权提出争议,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4、经交易中心确认,转让方或受让方认为须中止产权交易的;
(三)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1、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向交易中心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终止产权交易的;
2、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3、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终止的;
4、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其它情形;
5、上述中止产权交易后,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产权交易条件的。
(四)在产权交易中止期间,交易双方不得签订成交合同。
(五)产权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转让方在《竞买文件》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2、转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进程,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3、竞买人与转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
4、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5、竞买人对转让方、评审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6、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背公正立场,对转让方和竞买人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造成后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交易费用:
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服务费由交易中心按邵阳市物价局规定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财务决算的要求,向市国资委及市财政局报送其所属单位全年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和汇总分析报告(包括进场交易部分和场外交易部分)。
(二)交易中心于每季度终了后的5日内,向市国资委及市财政局报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情况;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上报全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汇总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了交易业务纠纷,在自行协商无效时,可提请市国资委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非国有资产产权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