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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2-09-1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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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国资〔2012〕6

 

关于印发《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7717日制定的《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O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负责人  业绩考核  薪酬管理  通知

报:市委、市政府、省国资委

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265印发

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是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因素后的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规定调整后的企业考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平均母公司净资产的比率。

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当被考核企业基期利润为负值时,基本指标为减亏额。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选择4-5个指标进行考核(参见附件),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重点工作指标。指企业在年度内围绕发展战略在市场占有、技术创新、重大投资、管理优化等方面实施的重点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工作,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重点工作目标,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确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按时报送月度财务快报;每半年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送市国资委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企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的实际值采用的财务数据,须经考核机构在企业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逐项审核。

(一)考核净利润实际值应剔除下列因素的影响:

1、先征后返的税金和政府给予优惠等原因而增加的损益;

2、资产重组净收益、债务重组净收益;

3、政策性调价所带来的收益;

4、企业以前年度应结而未结,纳入本年结转的利润;

5、经审计确认应调整的损益;

6、在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核算的工资性支出;

7、企业历年累计而非当年经营所得的利润;

8、考核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考核中剔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实际值应剔除下列因素的影响:

1、行政划拨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2、资产评估增资或减值;

3、其他非经营性项目造成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上一考核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之和)的立方根-1×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为:

(一)考核结果140分(含140分)以上为A

绩效年薪=基薪×[3+(考核分数-140)÷20]

(二)考核结果120139分为B

绩效年薪=基薪×[2+(考核分数-120)÷20]

(三)考核结果100119分为C

绩效年薪=基薪×[1+(考核分数-100)÷20]

(四)考核结果8099分为D

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数-80)÷20

(五)考核结果80分(不含80分)以下为E级,绩效年薪为0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经济增加值为正数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B级最高限。经济增加值由正数变为负数的企业,以及经济增加值为负数并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潜亏挂账较多且潜亏挂账较上年增加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企业考核利润总额或经济增加值较上年下降的企业,绩效年薪倍数不得高于上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市国资委可适当调整、修正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市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业绩考核及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应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3、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4、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5、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1、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基本指标设三项指标的,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的基本分分别为20分,经济增加值的基本分为10分;设二项指标的,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25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设四项指标的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设五项指标的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8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指标基本分的20%

3、重点工作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完成得10分,未完成视具体情况扣分。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实际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小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

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加分和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4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3分。

 

 

 

 

 

 

 

 

 

 

 

 

 

 

 

 

 

 

附件3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

3、经济增加值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5、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二、分类指标

1、主营业务增长率

2、投资收益率

3、融资完成率

4、投资完成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成本费用利润率

7、应收账款周转率

8、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

9、成本费用增长率

10、资产负债率

11、投资收益增长率

12、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或现金流量净额)

13、利润增长率

14、万元增加值能耗

15、其他指标

 

 

 

 

 

 

 

 

 

 

 

 

 

 

 

 

 

附件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一、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其他调整

利润总额是经市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因素为: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亏损。其他调整为:税收返还、出口退税、各项财政补贴、非经营性损益等。

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平均母公司净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三、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00%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1]×100%

六、主营业务增长率

主营业务增长率= ×100%

七、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是考核投资收益情况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投资收益率= ×100%

八、融资完成率

融资完成率是考核融资完成情况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完成率= ×100%

九、投资完成率

投资完成率是考核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投资完成率= ×100%

十、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是考核企业年度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企业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 ×100%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十一、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利润与成本费用之间的百分比,反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耗费与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 ×100%

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十二、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与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 ×100%

其中: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十三、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是指年度内实收的收益与应收收益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 ×100%

十四、成本费用增长率

成本费用增长率是企业当年成本费用增长额与上年实际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增长率= ×100%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五、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 ×100%

十六、投资收益增长率

投资收益增长率是反映投资收益增长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投资收益增长率= ×100%

十七、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

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是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全部资产的比率。该指标旨在考评企业全部资产产生现金的能力,该比值越大越好。比值越大说明资产利用效果越好,利用资产创造的现金流入越多,整个企业获取现金能力越强,经营管理水平越高。反之,则经营管理水平越低,经营者有待提高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计算公式为:

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 ×100%

十八、利润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是企业考核期利润增长额与上年利润总额的比率。利润亏损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增长率= ×100%

    十九、万元增加值能耗

    万元增加值能耗=

 

 

 

 

附件5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平均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8%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平均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三年后,平均资本成本率参考当时银行35年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及长期国债的年收益率予以调整。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市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参照《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二)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工资、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五)企业必须与市国资委签订《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五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行文。

第六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企业负责人要依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薪酬系数。

第九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以及经营成果,结合企业及所在行业、所在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计算标准及公式见附表)。基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  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倍数。

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

第十一条  薪酬系数是指企业负责人岗位和绩效所对应的系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1,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0.9-1,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一般为0.5-0.7。企业应根据各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内部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各企业负责人薪酬系数,适当拉开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最高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十三条  因主辅分离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数据在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四条  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发放基本薪酬,不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高于所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三章  薪酬审核与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执行。市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核确认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作为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基薪由企业先按上年度基薪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再按市国资委审核确定后的基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企业负责人由于病休、探亲等非公原因不在岗位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基薪按60%发放。

第十八条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本年度内部绩效考核目标、上年度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以及根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情况所确定的上年度薪酬系数报市国资委审核。对企业未合理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系数的情况,市国资委可要求企业调整纠正。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延期绩效年薪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在下列情况下,不予兑现或部分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负责人不参加年度考核和考核年度中途辞职或被辞退的,不予兑现当年的绩效年薪;非公原因不在岗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月份数兑现其当年薪酬。

(二)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未按规定时间上缴的,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三)因企业负责人因素导致企业净资产负增长,不予兑现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视净资产下降情况,扣罚企业负责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四)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不予兑现当年绩效年薪,并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具体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及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六)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绩效年薪,并视情况扣罚有关负责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上缴。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下属企业和关联企业兼职取酬。其他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但不得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同时取酬。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年薪、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实行台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标准发放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包括薪酬结算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特点概述以及企业具备实施本办法条件的说明等;

(三)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的收入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立情况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收入发放的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内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七)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理由;

(八)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15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及其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由于企业兼并重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规模发生变化,企业负责人基薪在当年内不调整。

第三十四条  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发生破产、兼并以及重组行为的,其薪酬分配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规模薪酬划分标准

 

企业平均净资产

对应企业净资产档次的规模薪酬部分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对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档次的规模薪酬部分

10亿以上

2倍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

10亿以上

2倍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

5亿-10亿

1.8

5亿-10亿

1.8

1亿-5亿

1.6

1亿-5亿

1.6

5000-1亿

1.4

5000-1亿

1.4

1000-5000

1.2

1000-5000

1.2

1000万以下

1.0

1000万以下

1.0

基薪=(对应企业净资产档次的规模薪酬部分+对应企业主管业务收入档次的规模薪酬部分)×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0.3×企业所在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3×企业所在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4×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调节系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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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739-5361668